各有关部门:
根据《兵团科技计划实施方案》(兵科发〔202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现公开征集2027年度兵团科技成果计划、科技合作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科技成果计划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围绕兵团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2.区域创新引导计划。围绕科技创新赋能兵团南疆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开展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重点工作。
(二)科技合作计划
1.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以中亚国家为重点,兼顾与沿线国家及发达国家,联合开展科技合作。
2.国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支持开展科技援疆等重点任务。
(三)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1.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支持兵团科技智库围绕科技发展战略、科技政策评估、科技统计与创新调查等方向开展专题研究。
2.科技服务与管理创新计划。支持受托机构开展科技评价、监督、信息化建设等创新管理服务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申报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通过兵团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审核和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14日20:00。
(二)申报限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在研的兵团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自然科学支持计划、科学普及类和战略研究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兵团直属院校按研究所、学院计算),以及申报指引提出其他明确限制的,不得申报项目。
(三)申报限额。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不限项。区域创新引导计划,兵团直属高校院所推荐项目各不超过3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兵团直属高校院所推荐项目各不超过2项。国内科技合作计划,师市推荐项目各不超过2项。
(四)有关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须在项目系统上传聘用合同),申请时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可覆盖项目执行周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无在处罚期内不良信用记录。
2.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作为申报书附件。
3.所有涉及生命科学、医学和人工智能等存在科技伦理风险的研究须依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军民融合类、涉密类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填报。
三、申报流程
(一)个人注册:项目负责人自行在项目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完成注册后,科技处对我校个人用户进行审核。
(二)在线填报:项目负责人按照《兵团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兵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单位审核。
(三)单位审核:科技处对我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
(四)材料报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需在项目系统生成、打印书面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报送科技处。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处 符琳娜 13723896066 kjc@xjut.edu.cn
附件:2027年度兵团科技成果计划、科技合作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引
科技处
2026年7月21日
附件
2027年度兵团科技成果计划、科技合作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申报指引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
(一)支持方向
1. 自主研发并转化应用。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技创新成果,并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已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 引进科技成果并转化应用。围绕兵团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引进科技成果开展转移转化,被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推进兵团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以技术转移转化的企业为主体,成果拥有单位可以与技术转移转化企业联合申报。
2.被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主要指:国家、省(市)区、兵团项目经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经行业部门、协会及其它专业组织审定、认定、评价所确定的科技成果;科技奖励获奖成果;取得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登记、品种权),以及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科技成果。
3.成果形成或者应用以近3年为主,且未获得过兵团、师市、院校财政(财务)资金支持,各师市、院校需提供相关证明。
4.成果拥有方须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应用单位需提供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二、区域创新引导计划
(一)支持方向
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科技特派员(团队)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深入团场连队、兵团派驻地方“访惠聚”村及南疆结对共建连村生产一线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创业辅导、专业技术服务、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创办、领办、协办、辅导、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企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和职工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由兵团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合作社等牵头申报。
2.项目须提供被服务团场或地方村出具的推荐函或意向协议。
3.项目负责人2027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均为兵团备案在册科技特派员。
4.项目负责人同年仅能申请1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有未验收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的不得申请。
5.项目申请兵团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三、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一)支持方向
1.聚焦兵团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与发达国家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发达国家优势创新资源,强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提升兵团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支持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及周边国家重点围绕农业节水灌溉、高效种养殖、农机装备、食品加工、畜牧兽医、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绿色矿业等领域开展合作,强化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技术示范、应用推广和人才培训等,提升兵团科技影响力,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与东南亚、非洲等发展中国家重点围绕生态保护、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共同关心的挑战和难题开展互利互惠的科技合作,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
2.支持有合作基础、优势特色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共建科技园区,设立孵化器、研发中心等平台载体,更好服务当地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与周边国家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联合研发、学术交流、技术转移等活动。
3.支持高层次外国人才引才引智平台建设,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引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首席科学家、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要求
1. 中外双方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承担单位应具备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过程中人才、资金、设备、样品等要素的自主跨境流动保障能力,外方合作单位在项目中要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或关键性合作内容。
2.项目应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生物资源等,合理分享合作研发成果,维护各方权益。
3.重点支持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项目。
4.项目申请兵团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四、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一)支持方向
聚焦兵团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支持师市与对口援疆省市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开展任务导向的科技合作项目,促进兵团和援疆省市科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
(二)申报要求
1.项目引进的科研成果应较为成熟、知识产权归属清晰、与申报项目内容密切相关,适宜在一定范围内转化应用,申报书中须明确说明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基础条件、内容、地点、规模等,产出应明确量化,且项目产业化应用及主要实施地必须在兵团。
2.须提交半年以内(以通知发布之日计)的查新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详见申报书要求。
3.项目申请兵团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实施期限为2年。
五、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
(一)支持方向
聚焦兵团科技创新全局性、前瞻性、制度性、政策性问题,综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方法,支持兵团科技智库开展科
技发展战略、科技政策评估、科技统计与创新调查等研究,为兵团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科学依据。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应为兵团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具备从事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人才团队、基础条件,以及科技创新方面政策研究工作经验。
2.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
六、科技服务与管理创新计划
(一)支持方向
聚焦兵团科技服务能力提升,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受托机构开展科技评价、监督、信息化建设等创新管理服务工作。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应为兵团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近5年持续开展科技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具备稳定专职服务团队。
2.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具备科技管理或科技服务工作经验,熟悉兵团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具备统筹项目管理能力。
3.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