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学校政策
位置: 首页 > 法规政策 > 学校政策 > 正文

新疆工业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8-2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新科规〔20234号)《兵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兵科发〔20223号)《新疆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人员,包括以新疆工业学院名义开展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人才称号等申报、受理、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科研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作为教师专题培训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内容,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申报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等重大事项节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宣传。

(一)教学科研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切实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以及各学院需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的要求等进行检查、审核,并负有直接责任。

(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道德与诚信教育培训。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将严重失信人员的行为记入其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档案记录信息应当包括所涉及的项目名称、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要在合理期限内完整保存科学研究的原始数据和相关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举报受理、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称等;

(五)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六)违反有关规定,重复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重复发表科研成果;

(七)违反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违反知识产权有关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科研成果,将职务科研成果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十)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流程如下:

(一)新疆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

3.与科研工作相关;

4.涉及本办法适用的科研失信行为。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科研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二)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做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报人。

(三)科研失信行为受理后,科技处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四)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积极配合。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五)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和评比表彰、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3年以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与服务等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取消5年以内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和评比表彰、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与服务等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本条所列各项资格及研究生导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利用科研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人才称号、科研奖励、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撤销获得的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涉及校外的,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后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复核

(一)举报人或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复核申请。

(二)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收到申诉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复核专家组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核。如申诉证据不足,则维持原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诉当事人;如申诉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如存在争议,可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三)当事人对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复核后的处理决定依然存有异议,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或上级相关单位备案。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s © 版权所有:新疆工业学院科技网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经济新区黄河路1号  邮编:848000